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被害人林某某),从普宁市里湖镇往揭西县金和镇方向行驶,行经揭西县金里路顺通达驾校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右转弯由被害人沈和兴驾驶的粤V5***学小型轿车(载其妻子郭**、儿子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林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陈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林某某、郭**、沈某某无责任。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毫克/100毫升。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地点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郭***、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沈***、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8.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叙钊

                              检察官助理 黄伟嘉

                              2020年12月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