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沿息县谯楼街道办事处千佛庵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在小区内倒车时,碰撞到杨某某停放的豫******小型轿车。2020年1月10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2mg/100ml。2020年1月11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3.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书林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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