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汽车站门口路段沿北环路行驶到帝豪时代广场门口,停车时因琐事将周某某停放在旁的电动车摔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证人邹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室),联系电话1528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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