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07分,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9的小型汽车沿沈辽路四号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的民警拦停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5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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