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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86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219860824101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本区泉秀街道泉秀路领SHOW天地停车场内无名路由北往南方向倒车时碰撞围墙,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至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与兴贤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肖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检察官助理: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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