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镇**村**组,住白河县**镇**社区**楼**单元**楼。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亲戚吴某某家中饮酒,同日下午又在其大姐夫谢某甲家中饮酒后,未听旁人劝阻驾驶陕G****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麻虎镇松树村往**社区家中行驶。当日17时30分,车辆行至麻松路2公里+200米的小地名“冬青树”处时,陈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入路边排水沟内,后又倒地滑行,造成陈某甲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甲浑身散发酒气、意识不清,将其送往白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急诊科对陈某甲经呼气测量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后抽取血样封存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1.2mg/100ml。经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等程序性证据,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勘查笔录、照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复印件,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讯问光盘,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单、派出所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吉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白河县**社区**移民搬迁安置楼,联系电话1899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光盘3张、村委会证明1份、询问笔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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