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0********,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靖县**村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载陈某乙)行驶至国道319线86KM+620m路段时,刮碰到李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甲和陈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0.6mg/100ml。
(二)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南靖县**村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靖程线由草坂往靖城大道方向行驶至靖程线5KM+400m路段,在交会方向与借道驶来的肖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妮君
检察官助理:张伟良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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