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佳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Q****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梅园大酒店出发,沿着鳌峰大桥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大桥中段以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4.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020103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柳南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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