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街**小区**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XA***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首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祥路交叉路口时,与陈某乙驾驶的陕西省AB*****号“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左侧相撞,致陈某乙及电动二轮车上乘客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6血醇检验报告;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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