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在诏安县深桥镇大埭村一山庄喝酒,后陈某甲驾驶粤D7****的小型汽车欲回深桥镇白厝村的家,途径深桥镇大埭高速桥向大埭方向200米路段时被沈某甲、沈某乙(另案处理)二人殴打,后陈某甲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江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2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拱东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1) 有悔罪表现;
(1)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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