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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71971********族,本科学历,海南省海口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花园**幢**号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阳山县**局四级主任科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粤RQ****号小型轿车从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工业大道金枫叶酒店附近返回其位于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花园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花园停车场出入口时,被群众举报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后陈某甲被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阳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梁某某、陈某乙、冷某某、班某某的证言;

3、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

4、过车视频、查获经过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飞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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