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组**队**号,捕前住原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车架号尾数为1****的无证“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崖州区乾隆村前往崖城镇,途经崖州区崖城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
2019年10月2日,三亚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2020年7月,为对该案进行起诉工作,公安机关通过联系保证人陈某乙、到陈某甲家中寻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直至2020年10月,公安干警才通过陈某甲的一个朋友联系上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0月8日到案,后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呼气单、刑事判决书、车辆及驾驶人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证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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