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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6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晋B15****小汽车途经本市樟木头镇石新大道荔景山庄路口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鄂C20****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陈某甲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4mg/100ml。陈某甲与周某某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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