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7********,汉族,本科文化,在**酒店工作,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L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丹阳市丹北镇彭庄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道路姚后线路口时,与邱某某驾驶的浙JW****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宦琴仙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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