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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4********,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琼D7****号二轮摩托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往抱由镇多建村方向行驶,行至乐东黎族自治县迎宾南路嘉华商务酒店前路段,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陈某甲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为161.1mg/100ml。后乐东黎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组织陈某甲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琼D7****号牌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传唤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毒鉴字第1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财物车牌号为琼D7****号牌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一辆登记在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名下,建议依法返还所有人陈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单军

书记员:陈芳琦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车牌号为琼D7****号牌普通二轮红色摩托车一辆暂扣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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