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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玉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94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4mg/100ml血、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剑华

助理检察员: 李 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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