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9日继续对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K****的小型轿车沿S16佛清从高速公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S16佛清从高速109KM+500M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的豫Q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粤EK****小型轿车以及豫N****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立刻致电其工厂业务员陈某乙,让陈某乙到场后报警并承认其是粤EK****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后被孙某某指认陈某甲才是肇事司机。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陈 悦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城**栋**单元**,联系电话:1370262****。
2、案卷材料1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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