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526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3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上公路行驶,行驶至博罗县福田镇坳岭村路段自行摔倒,造成陈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刘秋妍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电话:1893323****;保证人:陈某乙,电话:1341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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