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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路桥区桐东线消防大队门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轮摩托车资料、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曹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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