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红旗**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农用四轮车在双辽市东明镇七棵树北侧水泥路上涉嫌酒后驾车,被王奔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其数值为160.3mg/100ml。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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