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宁市咸安区**** 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30日21 时23 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堂弟陈某乙家中喝完酒驾驶鄂L***** 号小轿车,从咸安区维雪啤酒厂出发,经过双鹤桥经绿灯处时被执勤交警检查,发现其身上酒气浓重,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6.7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怡泉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