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腰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北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卫路十字时,将前方牛某某驾驶等红绿灯的陕H****A号两轮摩托车撞倒,致牛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商洛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47mg/100ml。经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牛某某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放弃伤情鉴定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寇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立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零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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