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路**号**栋附**号**楼**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悬挂川A*****号电动二轮车在双流区黄河南路二段鸿利超市路口处,与穆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甲受伤。双流区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处置中,发现陈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验鉴定:陈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4.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