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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号**栋附**号**楼**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悬挂川A*****号电动二轮车在双流区黄河南路二段鸿利超市路口处,与穆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甲受伤。双流区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处置中,发现陈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验鉴定:陈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4.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4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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