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现住安徽省怀宁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11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梅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前方等信号灯临时停车的由胡某某驾驶的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2020年7月18日,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的事故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闫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