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月18日15时10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明县黄河大堤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焦元乡浮桥路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陈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2月1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陈某乙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报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乡**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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