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某某**社区**路**厂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驾驶人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mg/100ml;陈某乙的损伤程度综合构成轻伤一级。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陈某乙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82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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