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喝酒后驾驶粤WK****小车沿X193线从博罗县福园路沙头村往九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X193线博罗县园洲镇九潭沥东村委会办公楼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惠荣
检察官助理 曾小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号,电话:1392925****,保证人:陈某乙,电话:1371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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