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大埕镇**祠**号,准驾车型:C1E。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1****的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溪南镇工业区路口附近路段与由陈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粤D5****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二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乙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到场处置,随将陈某甲、陈某乙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属醉酒状态;当事人陈某乙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与当事人陈某乙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钊岱
检察官助理:张家雄
2020年8月3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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