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镇**村**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路**号。2012年11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A*****(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新滘中路进上涌南约大街西191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l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英
检察官助理 陈佩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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