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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大院**栋**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大院**栋**号**房。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进天泰一路东38米路段时,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8毫克/100毫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006****(保证人:程某某,联系电话1382500****)。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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