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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51964*******,汉族,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苏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X303线2公里825米(建湖县冈东社区运河站东侧)路段摔倒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85.8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归案。

3.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无前科劣迹。

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陈某甲血样的情况。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85.8毫克。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年检、驾驶证状态为已注销。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11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饮酒的相关情况。

9.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1月14日20时左右,在上冈往冈东方向运河向东200米处有人骑摩托车跌伤,随后拨打110报警的相关情况。

10.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11月14日19时左右,酒后驾驶摩托车在上冈往冈东方向,跌倒受伤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婧

检察官助理:蔡国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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