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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5********,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桂******小型汽车由零陵区黄田铺镇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回零陵区珠山镇,途经泉南高速963KM珠山收费站时,被湖南省高警局永州支队芝山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1mg/100ml,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7.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高速收费站车辆出入记录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良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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