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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号。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小型客车从汕头市濠江区**路**餐厅往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濠江区**路**市场附近路段时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D*****号牌小型客车(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木泉

检察官助理 蔡燕銮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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