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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被处以合并罚款12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零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车辆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查获现场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君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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