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西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合村附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发生自摔事故,致车辆受损,本人受伤。经群众报警被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事发时,被告人陈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勤学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33881****)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