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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03分左右,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如东县岔河镇X354线46KM路段时,与陈某乙驾驶苏J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陈某甲受伤。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1mg/100mL血液。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石金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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