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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5****小型轿车经昆山中环快速路行驶至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天新路路口处与道路中心水泥隔离墩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查询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周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抓拍、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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