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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苏N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沭阳大酒店附近行驶至人民路与北京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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