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NJ****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右转弯进入樱花路时,与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宣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逃逸。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经鉴定,被害人宣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警记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呼吸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人体伤情等级检验报告,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5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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