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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苏J9****小型轿车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财富大酒店门口时,与停在路边的苏JE****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苏EW****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后被苏JE****小型轿车车主陈某乙带回现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04.9毫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汪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智涵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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