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文化,自由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镇**郡**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9月2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23点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CN****小型轿车从本市金枫路木渎大成郡出发,途经苏福快速路、西环高架,次日0时许至西环高架劳动路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73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粤瑾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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