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镇江**有限公司**分公司驾驶员,住镇江市**广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街**号**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晚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悬挂苏LS****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恒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建大厦附近,与正在掉头的陈某乙驾驶的浙J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毫克/100毫升。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资质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信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由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刻录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丽萍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5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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