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投资集团**管理中心**,户籍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黄某某、陈某乙一起在本市西湖区安石路吃夜宵,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陈某乙从安石路出发,途径洪城路、司马庙立交桥,当在抚河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司马庙立交桥下桥口时陈某甲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检查酒驾便想变道躲开交警,在倒车时与后方罗某某驾驶的赣******小车相挂造成事故,后陈某甲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至抚河中路站前西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赣******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附近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陈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11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7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朱某某、罗某某不负责任。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呼气检测单、呼气检测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凡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从重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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