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沂水县杨庄镇四官庄村村村通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被沂水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55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