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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冀T1****小型汽车沿景王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景县杜桥镇小青草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97.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亚静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51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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