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河北省盐山县人,住盐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幼儿园南门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沧州市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盐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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