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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1〕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7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泗溪镇南溪村往泗溪镇永安门方向行驶,行经泗溪镇夫人宫路段时被泰顺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经核查,陈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户籍资料、行政前科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司鉴所【2021】毒检字第236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技术报告(温汽学〔 2021〕车检7000024号)、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益奉

检察官助理:翁林洁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的处所:浙江省泰顺县**镇**村**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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