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号。2006年1月6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欲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5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3日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21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套牌为浙JE****)沿西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城北村路段,因操作不当摔倒发生事故,造成陈某甲本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胡某某、梅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依法扣押从轻处罚,有劣迹情况,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兆权

检察官助理:赖寅法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