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住慈溪市**镇**村**。2018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1****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桥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轨迹、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年内被追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慧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355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