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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九日,于2021年2月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F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港市都会森林出发往龙港市江浦路119号方向行驶。当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途径龙港市池浦路185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拒绝下车、拒绝呼气酒精测试等方式抗拒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刘化泼

检察官助理:杨菲菲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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